强化反垄断执法工作需完善制度设计

 在我国,一向不见声响的惩治价格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剑行动正在全国“全面开花”。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2017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对浙江新赛科药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44.39万元。
发改委的这一经济制裁,两家企业很快也已恢复正常价格并向制剂企业供货,市场竞争秩序得到恢复。
惩罚威力还在持续。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浙江省物价局对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对富阳区造纸协会依法撤销登记,对17家企业罚款778万元,严肃制止违法涨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事实上,类似的这些案件均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经济惩罚的背后,离不开《反垄断法》的坚强后盾。
而这样的案例在全国也是数不胜数,诚如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严鹏所说的“2017年,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94万件,实施经济制裁21.61亿元。”
严鹏在一次国家发改委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发改委着力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了造纸行业、原料药市场、聚氯乙烯树脂等一批垄断案件。其中,退还消费者4.31亿元,没收违法所得7.64亿元,罚款9.66亿元,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不仅如此,发改委也已经放出风声,下一步价格监管将是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持续加强节日期间价格监管,特别是关注消费集中的食品、交通、旅游、餐饮行业价格秩序,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另一方面,是继续做好供气、供暖领域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煤改气”、“煤改电”等领域价格收费行为。
在深圳市思格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罗高瞻看来,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性经济的过程中,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步骤。
“垄断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资源高度集中,经济缺乏活力,消费者利益受损,这会造成国家安全失控。”罗高瞻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污染较大、能耗较高的例如造纸行业、聚氯乙烯树脂等行业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重点查处这些行业能够及时促进经济转型,协调社会民生。
《反垄断法》遭遇现实执法的尴尬
自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如今已迈入了第十一个年头。
在经济市场中,《反垄断法》以“市场宪法”著称,它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为优化市场环境而“生”的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反垄断法》虽然是一部高悬于头的法
律,但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这么多年并非顺风顺水。
因此,业内人士对于这部法律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稍早之前,商务部某官员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谈了对《反垄断法》的感受,他说:“在国外,反垄断法是一部深入人心的法律,即便是在饭桌上,凡说到价格联盟,企业都避之不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反垄断法》,包括美国、日本、欧美等国家。
何代欣说,反垄断是保证市场公平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大鱼吃小鱼”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只有“大鱼”,市场这个“池塘”生态是有问题的。只有形成阶梯状的分层结构,产业发展才有动力,市场才有活力。
事实上,自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对反垄断的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进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以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例如,早在2016年,滴滴出行与优步合并,引发了市场及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在这场争议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滴滴与优步合并牵扯到了市值与市场占有率过大、国有资本的中资企业与外资兼并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
在滴滴与优步这一问题上,业内所期盼的《反垄断法》这把尚方宝剑事实上并未出鞘。因此,有业内观察者认为,对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经济、新业态、新关系、新格局,《反垄断法》显然还没有准备充分。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表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超大型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扩张,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弥补《反垄断法》的相关漏洞,国务院在2016年6月份也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借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方案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前不久,有相关文章指出,出台已满十一年的《反垄断法》有望迎来修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修改建议稿已经在讨论中。
相关专家认为,此次修法的主要突破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
何代欣认为,要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还要破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首先,一些大型的与政府关联度比较高的企业,享有的优势地位,在资源方面造成了垄断;其次,一些所谓的技术壁垒和市场壁垒,导致的自然垄断也需要重视;最后,一些不合规,甚至违法的政商关系导致的垄断,更应该依法查处。
建立公平审查制度任重道远
在艰难的改革和经济转型的路上,我国的市场依然薄弱。因此,建设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当前,仍有一部分省份存在着市场分割、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问题。因此,也扭曲了市场机制,降低了市场的高效运行效率,从而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无序等乱象。
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曾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映灵活、竞争公平有序等重要论述。
不仅如此,继续深化以商事制度为突破口的“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日前,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网站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在价监局新设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性督察检查,推进制度全面实施及研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各国经验差异也比较大,但一些国家也存在类似的做法。”何代欣认为,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能选择性执法。公平尺度本身应该可复查、可公开、可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需要重点关注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多年的经验表明,一些企业先天具有垄断地位是其所处行业决定的。应该利用最新的产业组织理论,汲取去反垄断的做法,在定价和市场份额上有针对性安排;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要多方配合。商贸活动是复杂的,有上下游行业,有各级政府,还有相关部门,他们之间的关系、利益如何理顺,关系到公平竞争审查能否有效执行。
那么,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有什么内在关系呢?罗高瞻认为,反垄断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在垄断型的经济环境下是不存在公平竞争的,垄断者通过资本、技术、标准等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够扼杀一切竞争者,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长期以往必将危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导致腐败丛生,效率低下,行业缺乏竞争力,无法正常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到多个行业,各个行业规则不同、标准不同,对垄断的判定自然也不同,细化好可执行的细则需要长期优化。”罗高瞻表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抑制企业合理竞争之间做好平衡,不能因反垄断而挫伤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性。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博士朱忠良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的十八项审查标准,实则是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严重干预的“任性”行为,应通过自我监督、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等多渠道使制度落地。
通过业内人士的分析,毫无疑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完善与实施,还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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